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02號原告 蔡明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睿 祐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