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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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5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朝勳 (原名 李清 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李朝勳(原名 李清配 )發支付命令,主張其債權受讓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惟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其讓與範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釋明受讓債權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均含計算期間、計算方式等)金額各若干元,聲請人雖具狀陳報,惟其所附消費明細影本未能釋明已到期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期間、計算方式,該部分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