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156號聲請人 黃建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監護宣告事件,係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後,才得以提起本件聲請,聲請人確無資力支付本件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全部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表、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資力審查詢問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上均影本)為證,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所提聲請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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