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7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被告甲○○前經本院以其所犯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詐欺罪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執行羈押。經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固屬重大,然其所涉之偽造文書等案件,業已於民國98年6月5日宣判,是現若能以具保方式,當能保全聲請人即被告日後到庭接受審判(本案尚未確定)、執行,亦能於提出如主文所示之保證金後,知所警惕使其有不致再犯之虞,而無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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