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30號原告 徐清泉
劉細榮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定參 之法定繼承人(楊定參業已死亡,原告聲請本院調查其法定繼承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原告徐清泉部分為新臺幣貳佰肆拾叁萬陸仟柒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就原告劉細榮部分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陸仟伍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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