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3年度交聲字第536號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裁決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甲○○於民國93年4月2日一時失察,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借予損友 謝啟文 使用,雙方原約定一星期歸還,惟謝啟文竟將之佔為己用,並於93年4月17日丟棄在新竹縣寶山鄉廖姓友人處,且逕行拆除車牌掛在其黑色車輛使用,異議人已託人在當地派出所備案,是如附表所示裁決書所載違規事由,均非異議人所為。為此對各該裁決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
二、按汽車有牌照借供他車使用之情形者,可對汽車所有人處新臺幣(下同)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而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者,亦可對之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第2項及同條例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就附表編號2至17所示之違規部分:此部分「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事實,因停車繳費通知單內所載違規車輛之廠牌(中華)、顏色(綠),與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白色福特)明顯不同,業經原處分機關同意撤銷各該裁決在案,有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93年11月4日竹監壢字第0930023883號函在卷可稽。是附表編號2至17所示之裁決既經撤銷,異議人此部分之異議即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此部分之異議並不合法。
(二)就附表編號18所示之違規部分:依異議意旨所示,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於93年4月2日借予謝啟文使用,並於同年4月17日遭丟棄在新竹縣寶山鄉廖姓友人處,車牌則被逕行拆除掛在謝啟文之黑色車輛上。上情縱認屬實,因此次「超速行駛」之違規係發生於「92年5月17日」,並非在上述借用期間內,且依原處分機關提供之舉發照片所示,違規車輛之廠牌、顏色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登記之資料俱無不符,有原處分機關94年3月21日竹監壢字第0940005705號函及車籍資料在卷可憑,異議人此部分之異議顯無理由。
(三)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違規部分:本件違規係員警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地攔檢謝啟文後,確認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並無失竊記錄而查悉,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一交訴字第0940470071號函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可證。異議人雖稱「曾託人至當地備案」,惟本院向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函查結果,並無新竹縣寶山鄉所屬各分駐所受理上開車輛遭人非法使用之報案紀錄,有該局94年3月4日竹縣東警刑字第0940012023號函足憑。異議人自承借車予謝啟文使用,於發現車牌被拆除後,並未報警處理,僅隨意寄發提出於本院之存證信函表示「任何違規及刑責」自行負責,情理不符,此與卷附異議人及謝啟文前科紀錄表所示二人於違規時均有案在身且先後遭通緝之事實互參,益徵難認異議人所辯屬實。
四、綜上,異議人就附表編號2至17所示之異議,並不合法;就附表編號1及編號18之異議,則無理由。是原處分機關各以異議人「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牌照借供他車使用」為由,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第2項及同條例第40條第1項規定,對異議人分別裁處罰鍰2,400元及8,700元,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附表:
┌──┬───────┬─────┬─────┬─────────┬───┐│編號│裁決書案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理由│附註│├──┼───────┼─────┼─────┼─────────┼───┤│1│壢監裁字第裁53│93年5月14│國道1號公│牌照借供他車使用││││-Z00000000號│日14時30分│路16.1公里│││││││南下處│││├──┼───────┼─────┼─────┼─────────┼───┤│2│壢監裁字第裁53│93年5月10│基隆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RA0000000號│日19時10分│路│停車不依規定繳費││├──┼───────┼─────┼─────┼─────────┼───┤│3│壢監裁字第裁53│93年5月8│基隆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RA0000000號│日07時05分│路│停車不依規定繳費││├──┼───────┼─────┼─────┼─────────┼───┤│4│壢監裁字第裁53│93年5月7│基隆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RA0000000號│日07時00分│路│停車不依規定繳費││├──┼───────┼─────┼─────┼─────────┼───┤│5│壢監裁字第裁53│93年5月6│基隆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RA0000000號│日08時10分│路│停車不依規定繳費││├──┼───────┼─────┼─────┼─────────┼───┤│6│壢監裁字第裁53│93年5月5│基隆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RA0000000號│日18時05分│路│停車不依規定繳費││├──┼───────┼─────┼─────┼─────────┼───┤│7│壢監裁字第裁53│93年5月4│基隆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RA0000000號│日07時00分│路│停車不依規定繳費││├──┼───────┼─────┼─────┼─────────┼───┤│8│壢監裁字第裁53│93年4月30│基隆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RA0000000號│日21時30分│路│停車不依規定繳費││├──┼───────┼─────┼─────┼─────────┼───┤│9│壢監裁字第裁53│93年4月29│基隆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RA0000000號│日14時15分│路│停車不依規定繳費││├──┼───────┼─────┼─────┼─────────┼───┤│10│壢監裁字第裁53│93年4月29│基隆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RA0000000號│日07時05分│路│停車不依規定繳費││├──┼───────┼─────┼─────┼─────────┼───┤│11│壢監裁字第裁53│93年4月28│基隆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RA0000000號│日17時30分│路│停車不依規定繳費││├──┼───────┼─────┼─────┼─────────┼───┤│12│壢監裁字第裁53│93年4月23│基隆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RA0000000號│日07時05分│路│停車不依規定繳費││├──┼───────┼─────┼─────┼─────────┼───┤│13│壢監裁字第裁53│93年4月22│基隆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RA0000000號│日07時05分│路│停車不依規定繳費││├──┼───────┼─────┼─────┼─────────┼───┤│14│壢監裁字第裁53│93年4月20│基隆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RA0000000號│日07時00分│路│停車不依規定繳費││├──┼───────┼─────┼─────┼─────────┼───┤│15│壢監裁字第裁53│93年4月20│基隆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RA0000000號│日07時05分│路│停車不依規定繳費││├──┼───────┼─────┼─────┼─────────┼───┤│16│壢監裁字第裁53│93年4月19│基隆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RA0000000號│日21時30分│路│停車不依規定繳費││├──┼───────┼─────┼─────┼─────────┼───┤│17│壢監裁字第裁53│93年4月19│基隆市○○○○道路收費停車處所││││-RA0000000號│日14時00分│路│停車不依規定繳費││├──┼───────┼─────┼─────┼─────────┼───┤│18│壢監裁字第裁53│92年5月7│桃園縣中壢│駕駛人行車速度,超││││-D00000000號│日14時43分│市○○路│過規定之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