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3年度交聲字第620號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民國93年7月29日所為之北營監字第裁40-1A0000000號裁決不服,聲明異議,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管轄錯誤移送本院,茲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甲○○自民國90年8月31日起,即未再駕駛職業用小客車,並且轉任保全公司上班。詎日前換發駕駛執照時,竟發現有非異議人所為之違規(即 日煌 交通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於90年10月
30日19時20分許,停放在臺北市○○○路○道路收費停車處所,未依規定繳費),實感不解。為此對原裁決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
二、按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1款固有明文,惟違規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經查:
(一)異議人本件違規,係:日煌交通有限公司(依統一編號查詢結果,已更名為宜發交通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於附表編號3所示時間、地點,由某人停放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卻未依規定繳費,經舉發並填製北市交停字第1A0000000號違規通知單後,日煌交通有限公司提出與異議人簽訂之計程車租借合約書,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4條、第26條規定,告知處罰機關違規駕駛人係異議人,原處分機關遂於93年7月29日以北監營字第裁40-1A0000000號裁決書逕行裁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600元等情,有上開裁決書、日煌交通有限公司之申請書、計程車租賃合約書在卷可稽。
(二)經本院調查結果,異議人確於本件違規時間前之90年9月17日轉任鼎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擔任駐衛保全員之職務,到職日期為90年9月17日,離職日期為92年6月9日,有該公司函覆本院之甄選職員報名單足證。而除本件外,異議人尚有多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其中含本件在內之13件如附表所示)繫屬本院,事由均是因營業用小客車所有人提出計程車租賃合約書,告知處罰機關違規駕駛人係異議人,致異議人遭受處罰,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事件之卷證資料可佐。細核各該事件,雖違規車輛有所不同,租車車行有所不同,然租賃期間甚多重複,亦有違規時間相近,卻在不同地點、駕駛不同車輛違規。衡以常情,異議人擔任保全工作之際,實無同時租用如此多車輛並隨時換車駕駛之可能及必要。
三、綜上,異議人稱其非上開違規車輛之實際駕駛者,依上事證,與情理相符,洵屬有據。本件既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異議人即為實際違規者,尚難逕依日煌交通有限公司提出之計程車租賃合約書,即率斷異議人確有前述之交通違規情形。既不能證明異議人有如前開所述之違規行為,則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遽予裁罰,即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處分撤銷,並為不罰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違規事由│車牌號碼│車行│租賃期間│附註│├──┼────┼────┼─────┼────┼──┼────┼───┤│1│90年10月│基隆市愛│在設有禁止│8A-099號│日煌│自90年2│93年度│││3日晚間│三路│臨時停車標││交通│月15日起│交聲字│││11時4分││誌處違規停││有限│至92年11│第621│││許││車││公司│月14日止│號│├──┼────┼────┼─────┼────┼──┼────┼───┤│2│90年10月│臺北市○○○道路收費│8A-098號│日煌│自90年2│93年度│││30日上午│州街之道│停車處所停││交通│月15日起│交聲字│││9時45分│路收費停│車不依規定││有限│至92年11│第617│││許│車處所│繳費違規││公司│月14日止│號│├──┼────┼────┼─────┼────┼──┼────┼───┤│3│90年10月│臺北市○○○道路收費│8A-098號│日煌│自90年2│93年度│││30日下午│國東路5│停車處所停││交通│月15日起│交聲字│││7時20分│道路收費│車不依規定││有限│至92年11│第620│││許│停車處所│繳費違規││公司│月14日止│號(本│││││││││案)│├──┼────┼────┼─────┼────┼──┼────┼───┤│4│90年11月│臺北市○○○○○道上│5B-695號│ 慶鴻 │自90年7│93年度│││7日下午│國南路1│違規停車││交通│月15日起│交聲字│││3時51分│段63之1│││有限│至92年11│第622│││許│號前之高│││公司│月14日止│號││││架橋下之│││││││││迴轉道上││││││├──┼────┼────┼─────┼────┼──┼────┼───┤│5│90年11月│臺北市建│在行人穿越│5B-695號│慶鴻│自90年7│93年度│││8日下午│國南路1│道違規停車││交通│月15日起│交聲字│││2時40分│段│││有限│至92年11│第629│││許││││公司│月14日止│號│├──┼────┼────┼─────┼────┼──┼────┼───┤│6│90年11月│臺北市民│違規超速24│8A-181號│日煌│自90年2│93年度│││22日晚上│權大橋│公里││交通│月15日起│交聲字│││10時35分││││有限│至92年11│第607│││││││公司│月14日止│號│├──┼────┼────┼─────┼────┼──┼────┼───┤│7│90年11月│臺北市忠│違規超速13│5B-697號│慶鴻│自90年7│93年度│││23日凌晨│孝西路│公里││交通│月15日起│交聲字│││1時5分││││有限│至92年11│第628│││許││││公司│月14日止│號│├──┼────┼────┼─────┼────┼──┼────┼───┤│8│90年12月│臺北市民│違規超速17│9A-815號│ 日安 │自90年5│93年度│││1日上午│權大橋│公里││交通│月15日起│交聲字│││8時34分││││股份│至92年11│第613│││許││││有限│月14日止│號│││││││公司│││├──┼────┼────┼─────┼────┼──┼────┼───┤│9│90年12月│國道1號│違規超速11│2B-702號│日安│自90年5│93年度│││2日上午│高速公路│公里││交通│月15日起│交聲字│││10時39分│南向255│││股份│至92年11│第615│││許│公里處│││有限│月14日止│號│││││││公司│││├──┼────┼────┼─────┼────┼──┼────┼───┤│10│90年12月│臺北市南│違規超速17│3B-139號│日安│自90年5│93年度│││4日上午│港路3段1│公里││交通│月15日起│交聲字│││5時1分│49巷│││股份│至92年11│第616│││許││││有限│月14日止│號│││││││公司│││├──┼────┼────┼─────┼────┼──┼────┼───┤│11│90年12月│臺北市興│在公車招呼│8A-181號│日煌│自90年2│93年度│││10日上午│隆路2段2│站10公尺內││交通│月15日起│交聲字│││11時20分│93號前│違規停車││有限│至92年11│第627│││許││││公司│月14日止│號│├──┼────┼────┼─────┼────┼──┼────┼───┤│12│90年12月│臺北市臺│在行人穿越│7B-165號│日安│自90年5│93年度│││10日上午│北公園寧│道違規停車││交通│月15日起│交聲字│││10時30分│夏路│││股份│至92年11│第619│││許││││有限│月14日止│號│││││││公司│││├──┼────┼────┼─────┼────┼──┼────┼───┤│13│90年12月│臺北市延│在公車招呼│7B-165號│日安│自90年5│93年度│││19日上午│平北路4│站10公尺內││交通│月15日起│交聲字│││9時50分│段125號│違規停車││股份│至92年11│第626│││許│前│││有限│月14日止│號│││││││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