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補字第3號聲請人 朱保喜 聲請人 朱伏喜 聲請人 朱春喜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黃致傑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薛美怡(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8)。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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