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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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德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1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德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捌年。
理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黃德根犯如附表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受刑人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受刑人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酌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之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受刑人黃德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7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8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2、4至7、9至17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茲檢察官基此向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9經諭知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部分,因僅一罪宣告併科罰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修正後)、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聲│││││請書誤載為6年)│├──────┼────────┼────────┼────────┤│犯罪日期│100年7月16日│100年6月8日│100年(聲請書誤│││││載為101年)6月│││││8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3614號│毒偵字第2945號│毒偵字第2945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實││2267號│1779號│1779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27日│100年11月8日│100年11月8日│├─┼────┼────────┼────────┼────────┤│確│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決││2267號│76號│76號││├────┼────────┼────────┼────────┤││判決確定│101年1月25日│101年1月23日│101年1月2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高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6號判決編號2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8日(│100年9月8日(│100年3月20日│││聲請書誤載為101│聲請書誤載為101││││年7月12日)│年7月12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4800號│毒偵字第4800號│毒偵字第2396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實││2488號│2488號│1508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18日│101年1月18日│101年1月18日│├─┼────┼────────┼────────┼────────┤│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決││2488號│2488號│1508號││├────┼────────┼────────┼────────┤││判決確定│101年2月20日│101年2月20日│101年2月2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桃園地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488號判決編號4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槍砲│├──────┼────────┼────────┼────────┤│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年4月││││易科罰金,以新臺│(併科罰金新台幣││││幣1仟元折算1日│5萬元)││││。││├──────┼────────┼────────┼────────┤│犯罪日期│100年3月20日│100年3月23日│97年3月間某日至│││││101年1月4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1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2396號│偵字第10551號│偵字第2482號│├─┬────┼────────┼────────┼────────┤│最│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桃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實││1508號│1434號│163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18日│100年11月7日│101年5月31日│├─┼────┼────────┼────────┼────────┤│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桃簡字第│101年度台上字第││決││1508號│1434號│5652號││├────┼────────┼────────┼────────┤││判決確定│101年2月20日│101年4月11日│101年11月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桃園地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508號判決編號6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10.│11.│12.││││(即原判決附表編│(即原判決附表編││││號一、5)│號一、2)│├──────┼────────┼────────┼────────┤│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28日│100年5月15日(│100年6月16日││││聲請書誤載為100│││││年6月16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4667號│偵字第19451、21│偵字第19451、21││││509號│509號│├─┬────┼────────┼────────┼────────┤│最│法院│臺灣高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實││2005號│365號│3628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25日│101年11月13日│102年5月23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桃園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決││90號│365號│3536號││├────┼────────┼────────┼────────┤││判決確定│102年1月9日│102年1月23日│102年8月2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高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628號判決撤回編號11部分之上│││訴│└──────┴──────────────────────────┘┌──────┬────────┬────────┬────────┐│編號│13.│14.│15.│││(即原判決附表編│(即原判決附表編│(即原判決附表編│││號一、6)│號一、3)│號一、4)│├──────┼────────┼────────┼────────┤│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17日│100年6月13日(│100年6月20日││││聲請書誤載為20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9451、│偵字第19451、│偵字第19451、│││21509號│21509號│21509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實││3628號│3628號│3628號││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23日│102年5月23日│102年5月23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決││3536號│3536號│3536號││├────┼────────┼────────┼────────┤││判決確定│102年8月29日│102年8月29日│102年8月2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高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628號判決編號11至17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編號│16.│17.││││(即原判決附表編│(即原判決附表編││││號一、1)│號一、7)││├──────┼────────┼────────┼────────┤│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未│販賣第二級毒品││││遂│││├──────┼────────┼────────┼────────┤│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14日│100年5月17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9451、│偵字第19451、││││21509號│21509號││├─┬────┼────────┼────────┼────────┤│最│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實││3628號│3628號│││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23日│102年5月23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決││3536號│3536號│││├────┼────────┼────────┼────────┤││判決確定│102年8月29日│102年8月2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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