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岡簡字第50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
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5,000元,應徵
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龔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