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314號109年度交易字第43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金美
江錦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欣緣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314號109年度交易字第43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金美
江錦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