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546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8月16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
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陸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第
二個月當月新台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第三至第五個月(
含)每月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消費帳單明細表及綜合約定條款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