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小字第152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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