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鳳小字第1492號
原 告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明祝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壹拾柒元,暨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