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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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大陸人民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59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12269號、94年度偵字第12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
7條規定綦詳。查被告甲○○前於民國92年12月8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證。揆諸首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汪怡君法官朱敏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