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88號聲請人 傅桂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孫藝娜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