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929號原告 陳宥任 被告 林燕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易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孫淑玉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茵如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