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14號原告 蔡妙慧 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景山公元和興有限公司李燕芝 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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