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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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訴字第18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曾梓瑄

訴訟代理人 劉建志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上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惟剛

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 律師

複代理人 董于嬋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沈時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8月16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案情繁雜且反訴請求項目眾多,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3年9月16日下午4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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