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92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艾可帥特緊固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敬羣 送達代收人 謝宛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白百合(台灣)休閑用品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87,9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琬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楊淳如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