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53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5356號上訴人 高國仁 選任辯護人 劉怡廷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192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067、183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高國仁有原判決引用第一審判決事實欄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各1罪罪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相關之沒收、追徵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
三、上訴意旨略稱:㈠原判決僅憑購毒者 林政憲 單一指述,或憑共同被告 楊佳宜 不
利於上訴人之供述,均欠缺補強證據,且未賦予上訴人詰問權,即為上訴人有罪之認定,採證違法,有違詰問權之保障,並有調查職權未盡之違法。
㈡原審量刑未逐一盤點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之規定,有調查職
責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且原審量刑較諸事實審之其他案件為重,有違平等及罪責相當原則,並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四、經查:㈠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
量、判斷之職權,苟其裁量、判斷,並不悖乎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且已於判決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無違法可言。原判決依憑上訴人之自白,佐以證人即共犯楊佳宜、證人即購毒者林政憲、 廖冠存 之證詞,並參酌卷附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現場照片、手機通信內容截圖、照片及扣案手機、贓款、毒品咖啡包等證據資料,綜合判斷,因而認定上訴人確有上揭販賣第三級毒品2罪行,已敘明其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之心證理由,並說明上訴人之自白如何與上開證據互為補強證據,而非單憑購毒者林政憲或共同被告楊佳宜之說詞為據。所為論斷,係合乎推理之邏輯規則,尚非原審主觀之推測,揆之上開說明,自不能指為違法。上訴意旨無視於原判決此部分之論述,仍執原審單憑購毒者林政憲單一指述,或共同被告楊佳宜不利上訴人之供述,欠缺補強證據云云之陳詞,殊非依據卷證而為指摘,自與法律所規定得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不相適合。
㈡交互詰問權雖屬憲法所保障訴訟防禦權之一種,但此項權利
並非不可捨棄,是若被告對於證人之審判外陳述逕認無訛,未聲請法院進行交互詰問程序,法院亦認無必要時,自毋庸踐行此無益之程序,不生剝奪被告訴訟防禦權之問題。且事實審法院得本於職權裁量之事項,綜合其他證據已可為事實之判斷者,非可認係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原判決綜合上開證據,已足認定上訴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行,事證已臻明確,且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期日稱承認第一審認定之犯罪事實;上訴人及其原審辯護人均稱對於第一審判決引用之證據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而審判長問:「尚有何證據請求調查?」上訴人及其原審辯護人均稱:「無」等語(見原審卷第102、103、115頁),則原審未依職權再傳喚購毒者林政憲、共同被告楊佳宜實施交互詰問,為無益之調查,並非調查職責未盡,亦不生妨害上訴人詰問權之問題。上訴意旨任指原判決有妨害其詰問權及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㈢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未逾
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又未違背罪刑相當原則,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原判決以第一審審酌上訴人販賣毒品危害他人健康,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販賣之數量及所獲之利益,並參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家庭生活、工作情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適度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認為相當,而予以維持,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而為量刑,既未逾法定刑度,又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即不得指為違法。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不當,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又本案與他案之犯罪情節本未盡相同,基於個案拘束之原則,自不得以他案之判決結果或量刑,執為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論據,上訴意旨另執他案判決之量刑,指摘原判決量刑失重云云,亦難認係合法。
五、其餘之上訴意旨,徒就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內明白論斷之事項,暨與原判決本旨無關之問題,仍持己見漫為指摘,並為單純事實之爭執,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綜上,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林恆吉法官林海祥法官江翠萍法官周政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