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一六號
反訴原告聚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日揚昇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肆仟玖佰零叁元伍角折合銀元伍拾貳萬肆仟玖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貳佰伍拾元,折合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整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