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二二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
丁○○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官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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