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常業重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常業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建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常業重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常業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葉建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