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45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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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4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4513號債權人 林家億 非訟代理人 陳慶祥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美琳張邱竣林書豪古文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黃美琳、張邱竣、林書豪、古文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如無依據,應更正為正確之聲明(註:依兩造民國109年5月2日借款契約所示,債務人張邱竣、林書豪、古文華為保證人,依交易慣例及社會通念,為「一般保證」之意思,則債權人請求連帶保證之依據?)。
四、釋明請求週年利率16%之依據(契約書第3條載明六個月息8%之意思為何?)。
五、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債權人應提出債務人已「收訖」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之證明文件(1、依債權人108年5月3日台新之匯款單顯示,當月匯款金額為2,000,000元。2、依債權人108年5月3日台新之匯款申請書,其匯款金額為259,000美元,此兩份文件認有匯款,尚不足以證明債務人已收訖)。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七、契約約定借款期間109年5月3日至109年11月2日六個月,債權人主張自同年5月4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八、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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