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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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0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黃彥翰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若淳黃渝涵
王美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4年4月1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1,5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4月8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若淳即黃渝涵、王美子,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黃若淳即黃渝涵於104年4月9日邀同另一債務人王美子為一般保證人,並於104年4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9,6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4年4月16日,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11年2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7,556,46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催告書、回執聯、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影本暨相對人即債務人黃若淳即黃渝涵、王美子最新戶籍謄本正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東區旱清段325107.56全部(黃若淳即黃渝涵、王美子持分各2分之1)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16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1層:64.622層:64.623層:64.62地下層:29.81合計:223.67陽台:9.83屋頂突出物:10.08合計:19.91全部(黃若淳即黃渝涵、王美子持分各2分之1)臺中市○區○○○街00號共同使用部分: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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