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9528號債權人 林秋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盛儀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確認請求利息於91年3月4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慧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