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八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常德行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