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89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文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商力維他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聲請狀之金額已修改但未蓋章,請提出正確之聲請狀正本(聲請狀底及修改處皆應蓋章)。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