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34號原告華經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徐瑋玲 訴訟代理人 郭威江 被告巨環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素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1萬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楊晉佳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