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38號債權人蘇澳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蔡源龍 債務人 顏莛錥
王定達
一、債務人顏莛錥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674,424元,及如附件附表一、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顏莛錥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定達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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