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健辰被告曾嘉民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古健辰、曾嘉民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徐漢堂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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