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侵上更一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侵上更一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侵上更一字第1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世明 選任辯護人 張嘉明 律師(法律扶助)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九年三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為羈押處分,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9年3月1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調查證據後,以前引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3月1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張紹省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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