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家繼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原告 許緒滄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 原告 許輝鏘
許緒煥 之繼承人 蔡玉珍 許馥安 (原名 許宛茹 ) 許祖映 許宛慈 被告 許月惠
許嘉玲 許銹雲 許鳴時 許雅綢 李再艷 李朝陽 李光勝 李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
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該裁定最遲已於109年9月16日送達全部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且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吳璧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