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2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2220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宇恩
(原名陳秀春)選任辯護人 郭登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七年度審易字第二二三三號,中華民國一0七年六月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一0六年度調偵第四一一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一0九年三月廿六日上午十一時卅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一0九年三月十二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羅郁婷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一0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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