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1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鈺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叁仟陸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捌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貳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