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734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與被告丁○○、丙○○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曾繳
納部分裁判費;然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乃撤銷
權,即撤銷被告間就系爭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
段○○○巷21之1號房地之贈與契約行為,同時請求塗銷系爭房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是本件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之價
值應以系爭房地之市值為準,然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附系爭
房地市值之證據,爰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陳報系爭房地之
市值,並據以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
二、依原告起訴狀所附之土地豋記簿謄本記載,本件被告所有之
系爭房地早經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訴外人永豐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抵押債權金額為新台幣10,800,000元,是原告
若無法於上開期限內查明本件系爭房地市價,亦請原告於5
日內按照上開抵押權權金額暫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起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