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56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
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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