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救字第3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救字第3111至3116號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案號如附表編號A欄所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8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經查,聲請人對如附表編號B欄所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以如附表編號A欄所示之聲請再審事件受理),聲請人並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如附表編號C欄所示之訴訟救助事件受理),惟如附表編號A欄所示之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以不合法為由駁回在案,是聲請人所提聲請再審事件顯無勝訴之望,依據前揭說明,其本件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黃愛真
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表:
編號A:聲請再審事件案號B:原確定裁定日期及案號C:本件訴訟救助事件案號1111年度聲再字第2842號111年4月6日111年度聲再字第581號111年度救字第3111號2111年度聲再字第2843號111年4月6日111年度聲再字第582號111年度救字第3112號3111年度聲再字第2844號111年4月6日111年度聲再字第583號111年度救字第3113號4111年度聲再字第2845號111年4月6日111年度聲再字第584號111年度救字第3114號5111年度聲再字第2846號111年4月6日111年度聲再字第585號111年度救字第3115號6111年度聲再字第2847號111年4月6日111年度聲再字第586號111年度救字第31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