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35號上訴人 楊綉貞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承芬 、 楊仲軒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0,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6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