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8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王姷力 即小丸子機車浮潛出租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伍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王姷力即小丸子機車浮潛出租店前於民國109年8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約定書乙份,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書所載。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345,959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3%(隨牌告定儲利率指數機動調整加年息1.18%)計算,暨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茲因債務人並未如期履約,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