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424號債權人台東縣長光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法物嘞. 給尚債 務人 蔡玉妹
蔡韋恩蔡皓緯
蔡慧靜
蔡佩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壹仟壹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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