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29號原告 梁元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懿芳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應繳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