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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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26號原告 李金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辰彬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6,5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