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893號債權人 謝忠仁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莊凱臣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復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亦有明定。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按年息百分之48之利息,已逾上開法定最高利率限制,是本件債權人請求超過年息百分之20之利息部分,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