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25號原告 許秋香 被告 張辰彬
吳錫坤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73,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