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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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02號原告華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瑞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世嘉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984元。另本件起訴狀未據原告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請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簽名或蓋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