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8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8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84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健勝輔佐人廖文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二、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如附件起訴書),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107年5月31日準備程序時撤回告訴,有當日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爰依前揭法律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昱吟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建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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