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2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沙秋平年籍、住居均詳卷
陳秀謹年籍、住居均詳卷 詹福田 年籍、住居均詳卷 彭淑琍 年籍、住居均詳卷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二、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4人(其中被告沙秋平、陳秀謹、詹福田並為告訴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如附件起訴書),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各該告訴人均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彼等所提出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書以及本院各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查。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尉汶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