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豐補字第89號原告 葉育軒 訴訟代理人 馬叔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思薇 、 簡鉦憬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