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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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89號

原告 葉育軒

訴訟代理人 馬叔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古思薇簡鉦憬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許家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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